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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动态:海南拟施行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涉及这些行业→
来源:海拔新闻  时间:2023-07-01 18: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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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6月30日,记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拟施行《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指引》强调,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资料图片)

商报记者注意到,《指引》共计5章29条,明确合规管理制度、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评估与处置等,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企业,作为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经营者。

《指引》强调,公用企业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公用企业不得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或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此外,经评估发现可能已经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的,公用企业须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与执法机构合作。公用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能会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用企业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约谈,合理运用反垄断承诺制度、宽大制度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应当重点警惕这些行为

《指引》表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应当重点警惕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供水、供电、供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规定不合理的“预付费”最低限额等;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者其他不必要的商品;没有正当理由,将用户依法可以自行购买的商品与公用事业服务进行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实施其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或者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等;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用户实行接入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等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重点警惕在申领、补办公交IC卡或者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明显高于成本的工本费或者押金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用户注销申请,或者扣押用户未消费的金额;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其他形式的储值卡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保险等行为。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性,琼州海峡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企业应当重点警惕强制向用户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初装费”“入网费”“设备调试费”等费用,或者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等;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入网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业务设备;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办理非必要性业务;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网络服务或者携号转网等;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用户注销电信业务;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其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等行为。

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企业应当重点警惕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殡葬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殡葬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骨灰盒、祭奠用品等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殡葬服务等行为。

公用企业应当做到这些,避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指引》要求,为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公用企业应当做到: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竞争者)或者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前,研判协议是否具有反垄断违法风险;参与行业会议或者竞争者组织的会议前,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研判是否具有反垄断违法风险;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生产销售数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时,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确拒绝或者离开,不与竞争者讨论前述敏感信息,并留存拒绝或者离开的相关证据;对于企图通过以公告、发布新闻或以召开行业协会会议等方式意图让竞争者配合一起调整价格、限制产(销)量、划分市场、抵制交易等行为,公用企业应予明示拒绝;避免要求竞争者一起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联合抵制交易,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对签订具有长期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联合销售或者购买的协议等保持警惕。

此外,电信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高,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事垄断协议行为风险更高。具有竞争关系的电信企业等应当重点警惕达成、实施固定或者变更电信服务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优惠幅度等;划分电信服务提供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联合拒绝向特定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等垄断协议的行为。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指引》于6月30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是发送电子邮件至HNSFLDJ@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反垄断合规指引修改意见”。二是传真至0898-66767991。三是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09室,信封请注明“反垄断合规指引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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